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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交往很久,现在***病了,我又令她有了身孕,现在她身体不允许,我家庭条件也不允许。经我考虑,希望***拿掉,如果拿掉这个孩子后,***身体有什么任何问题或者以后没有生育了,我***愿意承担所以责任,愿意照顾她一生,绝对不会对不起她,丢弃她,等她身体康复后登记结婚,如果***不能尊守以上这些承诺,愿意赔偿***伍万元人民币精神损失,如果不能一次性赔偿,按每年伍千元人民币还给她,一直赔偿玩为止。

其他 2016-12-29 10:3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如下:
    1、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元、财产2000元;不足部分,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
    2、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主次责任按8:2分担,如果机动车占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按6:4分担;
    3、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所有损失按7:3比例分担。
    保险赔偿方式如下:交强险赔偿交强险损失,商业三责险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商业车损险赔偿对方赔偿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车辆损失,商业车上人员险赔偿对方赔偿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车上人员受伤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违反婚姻自由的部分约定无效
  • 有效,除某些条款。有的条款,要履行。
  • 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 有用。
  • 借条只要不是胁迫,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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