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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山东淄博临淄区的一名退休职工。我的亲戚在2011年八月份以我的姓名和银行账户投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期限3个月。到2011年11月30日到期。可是公司没有到存款期就倒闭了,天津**处置组于2015年11月来到我们淄博多投资合同额百分之十进行返款,30万的合同返给了3万元。打到我的账户钱是亲戚的,他们取款时我的账户被冻结。我先后去过银行问是怎么回事,在开户行银行营业员说我的账户被临淄区法院冻结。我没有欠别人的一分钱,也没有经济官司,怎么平白无故的被冻结账户。我去法院问情况,法院的人说我在东港集资了。我在东港集资与**有什么关系。再者,在**存款的人多得是。我们的账户冻结也没有给我们写文书,也没有什么理由,就平白无故的冻结公民的账户。他们是执行的什么法,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我们也不符合这条。法院是什么依据冻结公民的账户。而且法院的这个负责这个案子的人解释说,把我们在东港集资的,还有两家公司集资的人都给我们冻结账户,他们执行的什么法律依据?

其他 2015-12-16 1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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