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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刘老师今天有事情请假,于他的同班任课老师张老师代为上课。第一节课张老师给学生布置了数学考试,下课时间由于部分学生没有做完试卷,张老师就在教室等着学生做完试卷。第二节上课张老师给学生布置了语文作业,由于张老师年老眼花,批改试卷又要戴眼镜。张老师就到办公室拿眼镜,就在张老师拿眼镜回来的路上(大约3分钟),学生报告说班内有一个学生头痛,张老师加快步伐到教室那位头痛学生跟前,没想到这位学生就已经不能自己坐在位上,张老师赶快抱起学生,送到最近的卫生室就诊,并立即通知到家长。没料到两天后学生由于急性脑梗塞医治无效身亡。现在家长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张老师有脱岗现象,请问学校和老师应付什么责任???

教育 2008-12-24 2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您讲的情况,学生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致。但这要通过法医鉴定才可以。如果经法医鉴定确实是因为学生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死亡,不存在其他原因,那么学校在管理上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况欢迎您向刘耀武律师咨询。
  • 你好,学生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健康原因,不是意外伤害引起,学校对于此事没有管理方面的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可以适当予以补偿;老师有脱岗现象,应当受到校规的处罚,其本身属于职务行为,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由学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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