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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因病前几天去世,去世年龄51岁。他生前所属单位为湖北省丹江口市房产局下属单位——房屋修建队,修建队后由房产局下属单位康居公司代管。由于康居公司效益不好,十年之间让员工自谋出路,没有出面解决任何生活问题,单位目前还没有改制,也没有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我父亲的丧葬费用及家属抚恤金索取有什么标准可依据?应该找哪些部门?谢谢!

调解 2010-12-30 16:0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了解当地的社保部门
  • 可以要求单位能赔偿三万左右。
  • 请直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
  • 没有社保,单位没有能力支付,这种情况建议到丹江口社保以及原单位咨询一下,还可以到主管单位房管局咨询一下。
  • 不知房屋修建队是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如果是应由修建队出面解决你提出的问题,如果修建队非独立核算单位,应由代管单位出面处理。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二)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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