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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猎头公司招聘来的技术总监,双方于2008年6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年薪40万元,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底支付2万元,年终再支付16万元。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王某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王某违反此约定,则支付企业违约金40万元。由于企业员工众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沉重的成本负担,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该企业决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员工工资的30%为限,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2009年4月份,王某经猎头公司介绍,到一家公司做副总裁,年薪60万元。王某离职后,该外商投资企业高层非常震怒,责成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同法务部处理这件事。人力资源部与法务部协商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0万元。你认为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仲裁 2010-12-30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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