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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1948年11月出生,在湖北省xx市xx子弟学校(属国家单位)做教师工作,有20多年教龄,倒闭前交有几年养老保险,当时属中教二级干部级别,由于该铁矿厂经营不善后于1994年停产,未于安排各人自找出路,1997年正式宣布倒闭,国家一次性只补贴养老保险两万多元,由于当时经济困难后自己未能续交养老保险,父亲2003年要求补交保险按工人退休,保险公司不可,要求60岁再来,如今60了,退休时要求先补交齐所欠的养老保险钱后再给计算每月工资多少,依照要求交了3万,办了手续,却按工人计算,如果按工人依照当时政策应在55岁(即5年前)就可退休,现在60岁了却要按工人去退休就觉得不合道理,另外这么多年国家未给过低保.我想如今这样对待我父亲这样一个老人实在难于接受,以上所说都为事实,也有以前老同事作证,请问这样到底正规按法律应如何处理我父亲问题,现在应如何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请求一定给以答复,不胜感激,谢谢

诉讼 2008-12-23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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