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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3日有辞工过一次,后来因老细有留下意思,所以无离职. 2010年12月28日再度辞工,因之前留下觉得老细,吾想自己在公司任职,总是有乜就闹,有错就会眼晴瞪您,觉得这样做都无意思;所以要求要到12月31日,老细有讲时间太短,未能请到人员上班,但我都系讲做到12月31日,同时比返左锁是老细,过左不久后,老细同会计主管讲,要求我交接清楚后12月28日下午5:30分离开,下午离开时,已经签好交接书,有打电话比老细几时可以取工资,拒讲回到公司了解情况,我到现时未取回工资.   相应之下,我可以取回工资嘛?还是可以取回一点工资,总加起来我有一个月未发工资(其中有半个月工资压住,一个月伙食费200元).

其他 2010-12-30 15: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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