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请问双方离婚把财产全部公证到女方名下,法院起诉男方的债务,还与女方有关系吗?

离婚 2019-10-26 00:0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自己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你们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只是对你们之间有效,对债权人是无效的。
  • 若共同债务的话,女方有偿还义务
  • 女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俩离婚时需要一起协议分割分配属于两位的共有债务。
      夫妻俩分割分配完毕共有债务,可以约定一方承担这笔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如双方无法达成分割债务的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若离婚当时对财产进行分割,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双方签名后由民政局加盖公章;若离婚后欲对离婚前的财产进行分割,就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因办理过房产户手续时有可能房管部门需要你们出具相关公证书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 有关系,如共同债务不影响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潍坊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