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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11月16日到法院起诉,法院当场受理立案并送达举证通知书。之后一直没有消息。直到12月30日我打电话法院才通知我去领开庭传票。当天到达法院法院给传票同时给我被告答辩书,答辩日期为12月16日。传票在12月6日就确定来年1月11日开庭。 在这个过程中我已丧失举证权利(本来打算针对被告答辩再搜集证据进行举证)现在可否再举证? 如不能举证我针对被告答辩状再组织相应证据当庭举证法院会采纳吗? 另外开庭需要准备什么,开庭大概会是什么样的程序? 补充:是11月26日起诉并当场立案。写错了。

其他 2011-01-01 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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