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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籍船舶在宜昌**(海事部门的说法),该船舶挂靠于某水陆运输公司,船主是六个三峡移民合伙购买。船上货物全损,死亡5人(其中一人为船舶合伙人),现船舶仍没打捞上岸。货物中有钢材,钢材所有人已打捞200吨上岸,因时间拖的太久,淤泥太多,现无法打捞。货物均无保险,船舶和船员均被投保。事故发生后,钢材所有人及一死者将挂靠公司和六合伙人一并起诉到海事法院。而后,钢材所有人对挂靠公司撤诉,只要求六合伙人赔偿损失。当时开庭时,合伙人均没到庭,一审判决如下:六合伙人赔偿钢材的全部损失(已打捞上岸的200吨钢材也计算在内)、法院准予原告对挂靠公司的撤诉。六合伙人现拿到一审判决书实在无能赔偿。当时是挂靠公司进行的投保,现保险公司也不认六合伙人。 我想请问:1、本案中原告对挂靠公司的撤诉是否合法合理? 2、钢材所有人是否有投保义务? 3、本案中所有损失是否应该全赔? 4、保险公司是否失去了赔偿的义务? 5、对于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否有上诉的理由和价值? 谢谢!!!请各位尊敬的律师帮忙回复。

海事海商 2009-01-20 23:1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来找我!我具备海事专业知识背景!应该可以解决!
  • 1、原告撤诉是行使其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2、据我所知内河运输中并无钢材运输的强制保险规定; 3、本案既然打捞了200吨钢材,就应理解为部分损毁,故,应部分赔偿较妥; 4、在法律上投保人与受益人、被保险人概念并不同一,主要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谁,这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 5、鉴于上述观点,有上诉的理由和价值。
  • 货物的风险损失应在运输合同中有约定,原告起诉应以运输合同起诉,运输合同的主体应是挂靠公司,我个人认为直接判船主承担责任,可能有问题,建议你带上一审判决来所咨询,以便更全面了解案情。
  • 我认为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只是是否上诉要进一步看材料后才能作出决定。
  • 1、是否合法要看两个合同,一是挂靠合同,一是运输合同。 2、投保义务没有法定的规定,靠运输合同约定。 3、要看事故原因。 4、不一定 5、要看一审判决理由及相关证据
  • 1、原告对挂靠公司的撤诉是一个错误。2、钢材所有人不是必须投保。3、本案中所有损失应该全赔。4、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如果对船承保了,就应该赔偿船沉的损失。这时合伙人与公司可以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挂靠公司应与六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是你们的诉讼错误。你们可以将资料带来我所,逐项查证后决定下一步。
  • 1、六个合伙人与挂靠公司应该有一个挂靠合同,双方应当根据这份合同划分责任。例如,挂靠公司对船舶的适航性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船舶自沉无非两个原因,第一是积载不当,第二是对船舶的管理不当。 2、钢材所有人是否投保与承运人没有关系,即使投保了,当保险公司赔偿了钢材货主以后,也要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索赔。 3、交通部有一个《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这需要根据你的船舶吨位情况具体分析。 4、保险公司与本案无关。 5、是否应当上诉,需要律师了解案情后才能做出决定。 6、六个合伙人对货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赔偿以后,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相互追偿。 7法院准许原告对挂靠公司的撤诉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本案的原告应当首先起诉挂靠公司,而后由挂靠公司根据挂靠协议再起诉六个伙伙人。
  • 如果是一般的挂靠,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法院判决生效,就只能履行,没生效,可以上诉
  • 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 货主一般应该投保,但是现在保险还是自愿的,他没有投保并不违法法律, 或主的所有损失应该由船主赔偿, 如果是该船投保了,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对一审判决如果不服就可以上诉,具体的理由因没有看到你的一审判决书,因此无法为你分析,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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