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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辽宁一家大型国有施工企业。前不久我们忽然收到外阜法院传真来过来的一份当地人事劳动仲裁部门的劳动争议裁决书,是因为民工工资问题,并裁决我公司应付民工工资70多万元。收到后我们深感震惊,经查实:我公司从未在该地区承揽过工程,也没有委托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在该地区承揽过工程。同时我们也从未收到过该劳动仲裁部门有关立案、开庭及裁决的法律文书,更没有委托和指派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但该裁决书确已经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这种问题我们怎样处理才能维护好企业的权益? 深表谢意,同时也祝您和您的同事们新年快乐!

案件执行 2010-12-31 2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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