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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今年夏天去宁波旅游的时候,晚上坐出租车,由于天黑还下雨,并且司机停车不当,导致下车的时候他开车门时一辆电动车撞上来,受害人骨折动了手术,我朋友有留在那儿解决,还有垫付四千多医药费,之后由于在厦门上大三,得回来上课,所以就回厦门了,受害人后来出院后,我朋友的同学也有经常替他去看受害人,上次受害人起诉司机和保险公司,由于考虑到我朋友的情况,受害人没有告我朋友,但是受害人起诉书上要求总共赔偿16万多,而法院判决书上只判了司机和保险公司赔14万多,现在受害人要求我朋友赔她一万五,而司机法院判的也才赔一万六多,身为次要责任人,这合理吗?

刑事辩护 2015-12-22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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