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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11月26日复员的士官三级,我于2009年5-7在家休假期间,2009年6月我们出现感情纠纷于2009年7月妻子向我提出离婚,我没有同意,后由我们自己进行协调,但是我们多次协调无效,于今年1月我想没有进展那我们就离吧,我向她提出离婚,她不愿意,因为我2010年满三级士官,但是在2010年8月又说同意,我把离婚协议寄了回来,当她收到协议又改变了说不离,直到现在我复员回来,谈于我协谈了多次,都无效,就在几天前她又说同意离婚,但离婚协议里她要加第五条,精神损失费5万,我想我不应该给这个钱。1、现在我的户口和身份证都没有办下来,只有退伍证,能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2、我的士官复员费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应该怎么划分;3、先后我们向我父母借了4万但没有借条,她也知道这事,这应该怎么去还

离婚 2011-01-02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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