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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深圳,自2002年起至今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因行业特殊性)所在公司变更过几次名字,但法人代表和地址均未改变。从02年开始约定的工资是底薪3500+提成,但是在08年公司以金融危机为由单方将底薪降至3000,(在此之前公司未给我付社保险费,保险费都是个人全费)。由于2008年的降薪我要求公司给我付企业应承担的社保费,公司同意付,直到现在也在付。在此以前公司从未与我们签过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说工资结构要变更为:基本工资1500+职位工资700+工龄工资100+绩效工资*50%,要按1500元工资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把之前的工龄工资结清后再按公司后来提供的劳动条件签订合同?若公司不同意以上做法,我可否申请公司赔偿02至08年的社保费,08年以后的双倍工资及工龄经济赔偿金,带薪年假(公司没按规定给我休带薪年假)的3倍工资赔偿?

调解 2011-01-03 14: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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