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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朱律师! 我2016年借给朋友46万元,凭借条我起诉对方,双方在法院签署调解书,对方自愿还29万元,我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已履行完毕。2021年1月对方考虑到我的实际损失,写了愿意还余下17万元的欠条,每月扣工资3000元归还给我,做不到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还写了协议,承诺书。按了手印每张8个,确认姓名、身份证、46万元、17万元重要信息。这个条子算不算新的债权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与民诉法247条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事算为一事同一件事相同吗?请问这样的条子算不算民诉法司法解释248条里的新的事实?有了这样的条子,有了当事人重新设立的新的债务欠条17万元,还能是以前的借条46万元是同一标的,是属于一事。对吗?以前的借条46万,现在的欠条17万,是为一事不再理,我起诉是民诉法司法解释247条重复起诉?还是欠条是调解后新的事实,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248条新的事实。

调解 2022-11-18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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