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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同一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从88年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在91年1月1日订了5年的合同,96年又订了5年的合同,之后就每年都签订一年的合同,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按单位要求一年一定,就没和单位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0年8月20日,单位因拆除房屋重新建设进行歇业,当时歇业期间有给一张公告,上面规定了所有在编人员的工资领取,四金领取等,公告上说等建设完工重新营业后,若自行经营,歇业职工可重新上岗,若整体承包经营,将启动改制程序。2010年12月30日我的合同期到了,我向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便于下午5点向我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1-01-04 0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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