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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夫妻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女的是童养媳,在没领结婚证的情况下结合了,婚后几年没同居,后来父母为他们抱养了一个,,接着他们自己又生了一男一女,最后感情还是走到尽头,女方带走一个女儿五年没回来了,现在男方遇到一个自己喜欢的女人,想结婚,那女的怕以后有纠纷,要求男方必须跟前妻离婚了再说,现在前妻要求分一个儿子和家产,考虑到孩子给她了,自己只有一个抱养的男方不同意,而房子是三年前盖得,女方一分钱没出,不想让她这样要求,请问谁能帮忙解答一下,女方要求合理吗?

调解 2011-01-05 2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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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男方与所谓的“前妻”究竟是何时结合在一起的,对本案的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如有需要,可以来电或当面咨询。
  • 部分合理
  • 您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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