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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甲方向乙方借款30万元,丙方属于借款担保人!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4/6/30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1:丙方担保人负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并负连带责任!2:丙方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本合同所以条款全部履行完止!请问律师:1:借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否以过?2:是否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如果走法律程序应该怎么处理!敬请回复解决困扰!谢谢!!!

离婚 2015-12-29 17: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则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2年,现在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则你在2016年6月30日前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有效。建议你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偿付借款。
  • 可以起诉,债务人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方案可以来电咨询或面谈
    【追问】请问:李律师电话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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