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于2004年3月至2010年12月在现公司工作,至今已七年了。其间,从04年3月至09年3月与现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由于本人是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待岗人员,鉴于一人不能购买两份社会保险。(以前本人对有关规定实不知情)09年三月起与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重新改签为用工协议。由于现公司提出协议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所以共签了两次。第一次09年3月至09年12月;第二次2010年1至2010年12月。本来2010年12月24日,公司再次与我续签了2011年1月至12月的协议。(不过只是我方面的签订,公司方面还没有盖章,他是说叫我等待回执)2010年12月29日,在原协议期限还剩下两天的时候,公司突然告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并说我这种情况没有任何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我有补偿吗?该有些什么补偿?谢谢~!

其他 2011-01-06 16: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