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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61岁了(女)从1988年9月到一个小学担任门卫和保洁工,2003年元月又由教育局的招生办公室,体卫艺,电教中心进驻,我继续做门卫和保洁工,现在单位辞退我.对我说我不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内,我的工作叫做劳务工不是劳动工.所以没有什么经济补偿,从人情上来看,我们三个部门各出五千元共一万五千元给你.要在15天之内搬出单位. 请问这合法吗?我怎样办呢?你们能援助我吗?

仲裁 2011-01-06 22:0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据国家法律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即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按你提供的情况,2000年,你50岁,即达到退休年龄。自2001年开始,你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现在单位与你终止劳务关系,从法律规定上没有补偿。
  • 过了退休年龄的就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了,不属于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
  • 你可以按实际工作年限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 你可以按实际工作年限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即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按你提供的情况,2000年,你50岁,即达到退休年龄。自2001年开始,你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现在单位与你终止劳务关系,从法律规定上没有补偿。
  • 如果给你的1.5万元高于你8个月的工资数额,就可以了。(2003年—2008年共8年应补偿8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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