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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甲单位工作,考取了一级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先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在甲单位。乙单位在得知我考过监理工程师后找到我,请求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在乙单位,我先是不同意,后经不住其反复劝说,就将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及相关证件借给乙单位,不曾想,乙单位把监理工程师注册成功了(执业资格证被扣在乙单位),造成了重复注册的事实。 两年后,我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另外甲单位在使用我的一级建造师证时被发现重复注册的问题,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为此,我找乙单位协商将我的监理工程师注销(协商过程中得知乙单位用我的证承揽了不少业务),乙单位以年审为由拒绝(当时我未和乙单位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说明挂靠多长时间),为减少甲单位的被动,我向省建管部门申请注销监理工程师,并对监理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报上做了挂失声明,重复注册本来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建管部门得到我的申请后就强制注销了监理工程师,我在事后告知了乙单位。 问题:对监理工程师的注销,乙单位的损失我承不承担法律责任;此事件我受到甲单位的严厉处罚,我的损失乙单位承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 2011-10-28 16: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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