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时间2015年12月08日18时50分,地点新营-东阳20公里300米(必姆加油站附近路段),事故认定书如后:时间同样,本人驾驶奔跑二轮电动车,沿2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玉山必姆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碰撞到行人她人,造成她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本人的行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她人无责任。

其他 2015-12-31 09: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饶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