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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么回事,2011年借银行320万当时评估614万,因为是连本带利一起还的,还10年120期,到2015年还不起银行了,尚欠银行250万左右,现在银行起诉我,要拍卖我的房子,拍卖之前要重新评估房产但这次评估只得400万,因此我对向法院执行局提出异议,法院把我的异议书直接送到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回了个异议回复涵说就是这个价。再向法院方面提出不服这个评估价要求更换评估公司,法院方面回复说那没办法了就是这样的了不可以改评估公司了。现在我严重怀疑银行向执行局打过召呼想吞了我的房产,有两个原因,第一原因:上面说到重新评估后只得400万,如果拍卖第一次后没人要减百分20就是320万,320万再开拍第二次拍没人要再减百分20就是256万,256万第三次拍还没人银行受起,欠银行250万加评估费和诉讼费刚刚好256万左右,那么就意味着评估400万银行不用再出一分钱吐了我的房子,如果正常评估500万多点最后拍不出去银行受起它必定还要补钱给我。原因二:选择评估公司时法院居然不通知我,按照正常程序法院是需要通知我的但他居然跳过了我这,这如何解释?综合这两个原因所以我环疑我被他们联合起来坑了。那么我如何维权?

其他 2017-12-03 16: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通过法律监督程序解决纠纷。
  •   取得法院强制拍卖的房子相关材料,现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立即支付成交价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拍卖行协助下与委托人签订拍卖房地产转让合同书。买受人再支付全部价款后,凭转让合同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预交,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如何交易的:  成交后,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拍卖成交的将由买受人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如果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 如果选定评估机构时,你方未参加抽签,属于程度违法,应当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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