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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1万给人没还,现反而判让我倒给他2万多 我2004年借给A几万元,2年中,A以工资卡抵押在我这,每月我领了A的工资,减去一部分做为还款及利息,剩下一部分给A.后面A全部还了,工资卡我也还给A了,借条也撕了. 过了半年我以弟弟的名义又借1万给A,A赖账不还,我起诉法院,胜诉.判决还我1万及利息. A又起诉我,说我以前2年中一共领了A工资几万,要返还. (法院帮他在银行提取了有我取款签名的取款单,民事法院有权帮原告取证的吗?) 现在法院判决,我和A的借款1万,这笔债务已经胜诉,我和A关于1万元借贷关系已经解决,质押物应当返还,所以我以A质押的存折所支取的存款应当返还, 结果现在我反而要倒给A2万多,这是什么道理. 我现在准备上诉,请各位律师能给予法律援助. 还有一点请教律师:我是2004年借给他领他工资,他2007来起诉要返回领了他工资钱,是否早就过了诉讼有效期

其他 2008-12-26 2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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