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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2007.9.29 本人转帐给W金额为3000元人民币,W理由为10.1号过广州买车不够钱. 2007.10.03 本人转帐给W金额为500元人民币,W理由为买完车已经没有钱负其他费用,如高速过路费等。 2007.10.20本人现金汇给W金额为1400元人民币,理由为:W帮本人买手机,但最后没有达成交易。全部事件都是W一手策划的,W的女朋友Y是本人的好友,他们俩分手后,W利用本人补偿他的所谓恋爱损失,W曾经偷偷修改过他女朋友Y手机中本人的手机号码,导致他女朋友Y一直无法联系本人,事后本人联系Y,才知道已中陷阱。本来几次约好还款时间合地点,但是最终W都没有出现。本人手中有W发的手机信息承认其欠本人的钱,而且手机号码有人可以作证是W使用的,我能向公安局告W诈骗或者向法院起诉W吗?

其他 2008-12-26 15: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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