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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物权法只是规定商业房屋产权到期后,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那新的物权法有没有规定这个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是如何计算的?这个费用是由开发商承担?还是分摊到每个业主身上?由谁来收取这笔费用?具体手续是开发商提出办理还是业主自行办理?如果开发商在房屋到期时以及倒闭,那么这个手续该如何办理?

行政复议 2016-01-02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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