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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离婚了,可离婚前他欠别人很多债,在离婚协议书上他签了他愿意承担所有债务!可债主来找我,我有责任再去还债吗?

其他 2020-04-13 10: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该借款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且用于公司运营,应当认定为公司债务。则该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即您和您丈夫各自以所占比例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 婚姻期间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偿还,。离婚,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起诉离婚的夫妻俩主张债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协议离婚时双方就离婚的债务分担达成的协议,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将离婚协议进行备案,备案后双方不能够肆意的反悔,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债务。双方的约定仅仅对内有效,不能够已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主张让一方承担债务的,该方应当偿还,偿还后有权利向另一方主张支付其应支付的部分。
  •   1、只要是合法的债务,即使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丈夫承担,但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妻子共同承担;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连带偿还债权的义务。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除债权人知道并且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债权人,即仍然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偿还的义务。但是协议约定不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偿还后有权向协议约定偿还的一方追偿。所以,如果是共同债务,您是有义务偿还债务的,但是偿还后可以向您丈夫追偿。希望能帮到你,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电话直接沟通。
    【追问】我丈夫是公司用款,且他是法人,占百分之九十五股份,我占百分之四,离婚了,我也要还吗?不是个人用款!
    【回答】您好!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是区别去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义务。所以根据您的描述,您的丈夫应当是法人代表而不是法人。另外,法人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如果该借款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且用于公司运营,应当认定为公司债务。则该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即您和您丈夫各自以所占比例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如果公司资产足以偿还债务的话,您不需要还。如果不足以偿还,则您在4%的范围内承担部分偿还责任。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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