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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院制剂室工作)。在工作长期接触强酸强碱,高温,强噪音,为此造成了身体损害。经职业病院市专家组鉴定为职业病,经市人事局认定工伤(已经备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现在的问题是,对我的职业病待遇,单位认为执行市级人事局的相关文件,而市级人事局没有这方面的文件。但是国家有事业单位职业病患者待遇的相关文件,市级人事局不认可。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11-10-27 14: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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