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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从事网吧文化管理工作的原稽查大队中队长X向我提出合作开网吧为由,先后在我处骗取190000元。 在经济侦察大队报案后,他们立案调查了,但是在经济侦察大队提交刑事拘留时,法制办以诈骗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同意。最后经济侦察大队的人通知我去签撤案告知书。 法制办的人是这样讲的,”X以合作开网吧为由把你的钱挪用去干别的了不构成犯罪,还有他有名有姓,有工作单位而且承认钱的数目,同意归还也不构成犯罪.” 在这里请教一下大家.X的诈骗罪到底构成吗?

刑事辩护 2011-01-11 1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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