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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9年四月受的工伤,前后住院三次,到01年四月终结医疗,五月鉴定五级伤残.我打算09年离职,除了工伤伤残补偿外,能不能找工厂要精神补偿金,其中工厂有错有三;一是在我工伤住院去院后,我生活不难自理,工厂没有安排人护理,自己掏钱找人护理的,共六个月.二是在工伤还在治疗期间,其中有段时间没有给我发放满工资,说要我上班了就发放满工资.三是还在医疗期间,工厂就安排我上岗工作,从00年三月开始工作.到现在我在这个工厂工作了十三年.

调解 2013-09-14 03: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你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入院伙食补助费、工资,如果当时买了工伤保险,则从社保基金支付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没有买,则由单位承担。 2、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则要支付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工伤住院需要什么手续?首先确定就诊的医院是医保(工伤)定点医院,在办理住院前告之是工伤住院。
    在住院治疗期间涉及安装假体等特殊情况时,需要向当地医保部门报告,有个特殊医疗的申请。
    剩下的,治疗期间相关的票据都要保留。
    如果公司给你们入工伤险了,那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如果没有入保险,则有公司承担医疗费。同样,构成残疾,有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里赔偿残疾赔偿金,没有入保险,则又公司承担。医疗费用不能从残疾赔偿中扣除。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对方都需要给的。与用人单位有关于工伤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进行工伤索赔。
  • 如与厂方解除合同,可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按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公司未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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