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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1月在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从事电话销售工作,期间公司约定试用期3个月后转正,并没有给我办理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为800元,提成为完成销售的10% ;并且与我约定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就是说始终要押一个月的工资)。在此期间我迟到的次数比较多,公司老总按照每次50元标准从我的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中扣除,其规章制度我也从来没有见过书面的东西。而在2010年12月2日公司因为我迟到与我口头解除老劳动关系,并扣除我所有的工资和提成,包括我押在公司的一个月工资。 事情就是这样的一个事情,我想请律师老师帮我看看我能否按劳动法追回我应得的合法权益,我该怎样去维权

其他 2011-01-12 1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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