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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广场支行行长2015年9月29日提供盗领记录发现盗领银行位于湖南岳阳**市,时间为2015年9月12日晚10点05分至10点09分被盗领3笔金额总计34000元人民币。本人在此段时间没有离开上海,被盗时间**银行银行卡在本人身上,该三笔交易均非本人所为。证明在上海的证据充足,但是证明卡在身边的证据缺乏。但录像显示盗刷的卡与我的卡明显不同。由于本人未接到任何电话网络讯息联络方式通知,在未知的情形下我的借记卡内金额被ATM机转账至第三人账号,金额为20000元人民币,并以ATM现金取款两笔,分别为10000元人民币及4000元人民币。加上手续费40元总计损失达34040元人民币。银行对储户的财产安全保障责任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银行ATM机跨行转账系统及提现均未能辨别正卡伪卡的不同,造成我本人金钱损失34040元人民币,银行则推诿责任不予赔偿我的损失。我能否起诉银行。

银行 2016-10-26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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