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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为党员退休干部,他在新晃县里跟官员关系密切,买通官员。无证行医致人死亡,(受害人家里现有假药作为评证)请问可以打赢官司吗?

刑事辩护 2018-03-24 1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需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能证明对方行医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 如能证明确系对方行医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那么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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