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各位尊敬的律师们,您们好! 本人想咨询有关被诬告的事。在今年的1月5号早上,我们全家准备安葬已死去的父亲时与别人发生了点口角,由于当地风俗安葬老人时不能有人乱说不吉利的话,所以安葬老人的事暂且搁置。到下午傍晚时,派出所突然到我家,叫我们到派出所录口供,此时我家才得知与我家发生口角的那家人的二嫂(六十多岁)死了,被他家报110说是我家人追其摔死的。真是天大的冤枉啊!当天死者根本未到现场,且当天发生口角的根本不是死者家,死者家受到其弟的怂恿,抱着死者是“摔死的事实”才报的假案。据有人透露,死者是在头晚在自己阳沟里摔的跤。在我父亲刚过逝那几天,发生口角这家人也是来闹不准下葬,拖至半个多月,与其协商同意后才选在5号这天安葬老人,没曾想,下葬这天,那家人又反悔来闹,致使我家花了几仟元事没办成还被诬告。派出所把我家人叫去录口供后,随着刑侦及法医也来把死者的内脏取去化验。请问各位律师们,1、我家现在是坐以待毙呢,还是该到法院起诉他家诬告罪?2、发生口角这家人需要承担我家当天的花费吗?3、报假案的人会受到法律的什么惩罚?

刑事辩护 2017-10-20 02: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 直接起诉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六盘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