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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把我介绍入他和别人合伙开的地产中介公司,开始公司也出台了规定是试用期3个月,基本工资1000,但是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费,说是试用期满后转正了办理保险。办理入职后第一个月的工资发了1000块现金,出了工资条但是我们签字领钱后后公司把条子收回去了,到第2个月该发工资的时侯公司以我们全部下属没有签单所以公司没有收入为由拖延发工资的时间,并给我们说只有各人开单后有收入了才连1000块的基本工资加提成一起发,如果不答应的可以马上写辞职报告结算工资走人。当时我们全部员工鉴于有几个意向的客户可能过段时间会签单,就都没有辞职继续在这里上班。尔后公司陆续有几笔收入但是公司只发基本工资和提成给有签单的员工。我们没有签单的找公司要基本工资,公司以要交房租为由说没有钱发。到现在我没有签单,但是做了整整3个月,试用期也过了,元旦节给老总发了短信说我要辞职,当时他没有回话,我就没有去上班了。过了5天左右我给他打电话问工资的事情,他说他也看到了我发给他的辞职短信,叫我今天去办公室详谈,他说公司没有钱,而且也说当时我们墨认了必须要签了单才发基本工资和提成等,所以现在我拿不到钱。我问一下我现在有没有办法办法要回我该得的基本工资?

其他 2019-08-15 05: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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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  基本工资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如果不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现实意义  在企业实际管理中,基本工资的概念非常泛化,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无确定的定义,所以每个企业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和标准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基本工资只是一个模糊概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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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也可以搜集证据提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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