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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6月10日 在石场左手第4指近节开放性骨折 ,在住院时 老板要用买了保险的人的姓名住院,由于当时急于治疗加上我们没有法律知识,就用了他指定的姓名,出院后找老板进行 赔偿,几次找他连二次手术费才给5000元,多一分叫公了,后来我们从医院开了证明,在2010年5月17日提出工伤认定,6月24日宁强县劳动局做出了工伤认定书,现在我们去汉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劳动能力鉴定时出现两个问题1,没做二次手术2,要原始病历,说证明无效,后来我们 去做了司法鉴定,定为9级伤残,受伤时我59岁,请问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1-10-27 15: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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