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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正在办理股权转让,原股东提出要分配2010年利润,我公司拟按公司法先提取10%法定公积金后再向原股东分配2010年利润,但原股东提出提取10%法定公积金系所有者权益,也要按其出资比例拿走,我公司财务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9-01-20 03:4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般来说,在股权转让价款中应当已经包含了法定公积金部分的价值,故不应由其拿走。否则,以前所有的法定公积金原股东都可以拿走。
  • 你好,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可以做股权激励,不必进行股份改制;下放股权的多少要满足两点,一是保证激励目的的有效性,二是牢固掌握企业管理权,一般来说,用于激励的股份数额不宜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但是具体多少需要结合公司发展现状、未来发展目标来确定;红利分配要事先提取发展基金,后进行分配,可以于每年末进行资产评估,核算每股价格,并按照具体股份数额进行分配。股权激励是一门聚财的艺术,一定要妥善设置各项措施,避免一切争议。
  • 1、新加入股东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需要根据他们的出资额来分配股份,但是可以溢价来对他们出售股份。3、如果不做工商登记需要另签协议已明确权利义务。4、不可以预留一部分给未来投资人,你们四人的股份总额必须是100%。5、何时达到注册资本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不受法律的时间限制。6、决策权可依章程来定,也可以按股份份额、一人一票,关键在于你们的选择但事先章程中一定要注明。
  •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等确定
  • ke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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