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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0年市值200万,股东会决议甲股东(原持股90%)转让10%股权给丙(原持股10%),仍按2005年公司成立时市值50万为标准丙支付5万元给甲,转让后在工商备案甲80%股权,丙20%。同时约定丙只享有其所持份额20%的公司经营性收益,对公司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及其产生的投资性收益丙仍只按原10%享有权益。 1、请问股东会决议对此约定是否有效? 2、变更后丙持有的20%在工商备案后应享有公司现值的20%权益,但另行约定他实际仍只享有原10%的权益,新增的10%只对公司经营性收益不针对公司资产,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请诸位专业人士帮助解答,谢谢!

股权转让 2011-01-20 11: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违反章程和公司法,有效期
  • 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即可。
  • 同股同权,股权份额对公司代表着表决权和收益权的分配。你们约定新入股或是受让股权的股东表决权及分红权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并无不可。但对公司固定资产分配则可能涉及公司解散时的分配权问题,此时可能分配的并非是收益还包括股本投入的本身价值,即出资份额比例,因此对该部分的约定已不属于可约定范围,有可能无效。
  • 利益分配均可约定,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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