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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碧云天花园购买了一套房子,2007年接收。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不足70年的土地使用金由出卖人承担”。现在土地使用权限为40年(减少30年)。给我造成了30年的居住损失。开发商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支付违约金。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合同法107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条还起作用吗?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1-01-20 2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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