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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拆迁,由拆迁人负责我的过渡房和为我重建房,但因拆迁人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其所建的房不符合要求--造成双方至今无法依法进行验收.交接和延长本人的过渡期,本人起诉在一审中提出(要拆迁人按协议给房子和按国家规定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人因其房子什么时候给,时间无法确定和违约金是以时间与房价计算的,所以本人在请求中没有说具体数额,只说了计算方法).一审只判决拆迁人按协议给房子,以本人没有租房证据和拆迁人没有违约为由拒绝本人另两项请求;二审维持一审房子的判决,也承认了拆迁人违约(但他.一.也以一审的理由拒绝本人要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要求;二.在拆迁人违约近三年的时间,只判决给本人620元钱(与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不符);再审时,本人说明时间按违约之日起至再审判决之日止(此时房子还没解决).价格按国家规定以市场价计算,并确定了具体数额,但再审"维持了二审中的(关于房子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判决.对本人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却以本人在一审中未提为由让本人另行起诉解决.

其他 2009-01-02 1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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