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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是在一个运输公司开车,职工七十人,公司倒闭,外债太多老板跑了,工资发不下来,唯一有一部分钱在另外一个厂里,可是让另外两人给保全,一个人是放贷的,一个人是老板给担保的,都是老板个人的手续,我公司算是第三保全方,我们找的总工会法律顾问给我们打官司,现在我们支付令都给我们下了,迟迟下不来执行,法院判决给对方,说谁先保全先给谁,合理吗?我们找到各级政府都说行政不管法,我们辛苦挣钱别人得利,合适吗?张三有王二钱,李四有张三钱,王二给李四要钱合理吗?在说,他们保全公司还在运作,哪个钱也是公司的运费,借贷属于私人,他们这样合适吗?求回答

离婚 2016-01-25 12: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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