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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合作买车送石料,后期乙的姨夫承包石料厂,让甲垫付资金,由于甲没有资金垫付,乙和亲属垫付资金干上了这个买卖,甲帮他们联系了十多辆车,乙答应如果挣到钱分甲一股,一段时间运营,共挣60多万,甲向乙要20万,乙不给,乙用菜刀将甲砍成轻伤,乙的父母要私了此事,甲说把应分得20万给了就拉到,不给免谈。对方不给。甲经鉴定属于轻伤,乙后被刑拘,乙父母报案,说甲犯敲诈勒索罪。调查中,乙及其亲属矢口否认分红一事,但是干活的那些车都能证明车是甲找的,也知道他们之间的有经济往来,但不知详情。要求私了期间,乙父母问甲合伙买车事,甲当时由于生气矢口否认,乙父母又告甲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公安机关也受案侦查了,甲在公安机关如实讲清了他俩合作买车及出资情况。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侵占罪吗?请给予答复,谢谢!

刑事辩护 2011-01-28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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