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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3年我父母买老家镇上买套房子,购买的时候开发商还未将房子建起。当时销售顾问跟我们保证说房子的位置跟沙盘上的位置一模一样。到房子初建好时,我母亲到实地看的时候发现,房子位置与沙盘所处的的位置不同。当把销售顾问叫来看时,都傻了。开发商给我们的回应是如果改沙盘他们要花300万左右的钱。后来协商让他们给予我们一定赔偿,实际他们只给与我们一些物业费上的赔偿,让我们不要去闹,否则让我们所在的那栋楼的买主知道,开发商他们需要赔偿200多万。我们双方协商未果。今年决定退房,开发商又告诉我们说沙盘只是一个参考,并不能作为实际参考。当初接待我们的销售顾问也全部都辞职。之后接待我们的人都已不知道之前发生的事情为由,迟迟不肯将此事进行处理。最近又让我们跟着他们去法院签协议,且按合同,他们会退我们所有的首付款,其中还含有这首付款的活期利息,所有走法律程序所要的费用由他们出。我方要求开发商出据一份证明,要求说明走法律程序索要费用由开发商出,开发商的经理说他需要上报,之后又告知我们他们无法开具这份说明,且只退我们首付款,活期利息将不给我们退。今天他们销售顾问又来电话要我父母跟他们去另外一个地方走法律程序。之后我电话咨询,他们又说只是来电跟我父母讨论这件事。想知道这件事如果走法律程序,开发商是否应付全责,是否应退还我们所有款包括另外的赔偿。

其他 2018-08-16 10: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 应退还我们所有款
  • 1、你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期间,你的合同相对人是业主,你并没有任何义务免费为业主服务。开发商对你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业主向你缴费的义务。 2、前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中,与你没有任何关系,除非你自己承诺过履行前物业公司未履行的义务。开发商和业主是否向前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这个和你没有关系。你并不是前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业主之间合同的相对人。 3、本案中你与业主分别是原被告,你可以向业主主张你在履行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费,这个是你可以提出的反诉或者抗辩理由,你可以主张抵消。
  • 1、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2、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3、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 开发商应退房款,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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