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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为同事在信用社担保贷款5万元,期限1年,2009年,债务人未还款,也就是同年,信用社将债务人和担保人(我)一同告上法院,法院下达传票,债务人没到法院,我去了,法院工作人员未开庭,只是对我做了个笔录,并签字就走了,事后法院一直没有判决,当时我还是希望法院判决的,因债务人是国家正式职工,有能力还款,但法院直到2015年也没消息,我以为债务人还了,今年我到银行贷款,银行说批不下来,原因是我2008年为他人担保5万元至今未还。这么多年了,我还要承担责任吗。

其他 2016-01-26 12: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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