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1994年进入一企业,企业在2008年才给缴的社保,本人在劳动关系存系其间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缴1994年到2007年间的社保,而仲裁委以时间长过时效为由不予支持,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而具查阅相关规定对于社保补缴的请求不应受时效限制。另外企业对本人在工作期间的星期天,法定节假日和晚上加班的打卡记录删除掉,而本人提交的工资条有显示加班星期天,晚上加班的工资情况,这种情况下,仲裁委是否有责任对于双方不同的记录进行核查?而之前该企业说其和劳动部门有关系,在仲裁时仲裁委只相信该企业伪造的证据时怎么办?请给予解答。谢谢

其他 2016-01-27 18: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泉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