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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学生因为一时心软在考试中和别人交换姓名学号构成替考 事后后悔主动承认错误 被开除 学校规定是替考是情节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上也说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 今年同样也有几起作弊行为 本来应该给予留校察看的但是都因为认错态度好给予减轻了 他们不像我们是主动承认的 是被抓被动承认的 可是学校的文件丝毫没有提到我们的认错态度 是不是不公正待遇 另外09年底 我们学校有好几名同学四级考试团伙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按照当时的规定是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也根据他们的认错态度给的留校察看 这个是不是也是不公正待遇

行政诉讼 2011-01-28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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