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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向筹建中的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十万元,并由现法人代表出具收据:今收到xxx投资股金十万元,五万元/股。现该公司法人代表对我要求清算时口称:当时是借款,为什么收据中所写为投资股金,记不清了。经查,该公司注册时确实没有把本人登记为股东。求教:此十万投资款如何定性?此投资股金及权益可以转让吗?有人愿意受让吗?有律师愿意风险代理此案吗?

股权转让 2016-02-14 06:5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先分析一下利弊。如果公司发展前景非常好并有可能上市,认定为股权比借款要好,因为借款只还本金和利息没有红利。如果公司发展前景非常不好,建议你按借款算,不用承担企业风险。股权或借款债权都可以转让,前者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或购买,后者不需要,只要书面通知公司即可。
  • 您好,可以起诉要求公司确认存在股东身份,并要求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追问】您愿意风险代理吗
    【回答】您好,愿意接受风险代理,如需帮助欢迎致电。
    【追问】情况说明 2006年7月6日本人交由二叔赵XX投资股金十万元,由其负责合资注册龙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口头约定: 公司注册五十万,合成十个股,其中由赵XX出资肆拾万元,我出资十万元,占2股。 双方口头约定,十年一清算并分红。但平时我用钱时可向公司预支股红。待十年到期时从我应分配的股红中扣除(自2008年至2012年期间,本人已收条方式支取现金柒万贰仟余元,第一笔贰万元由父亲代写收条领取并有本人补签认可,但父亲写收据时误写为:从投资款中领取贰万元,漏掉投资“分红”二字,后几笔均为本人:“兹收到XX元”为内容,也没写明是股红。在此特此说明。 现按口头约定十年清算时,赵XX口称:当时十万元是借款,至于收据中为何所写《今收到赵X龙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投资股金壹拾万元,五万元/股》已记不清了。 现经查证 一、2006年7月12日,赵XX仅以个人名出资壹佰万,后增至肆佰万注册资本并于2006年7月19日取得《烟台市龙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中本人确没被登记为股东。 二、2007年5月17日该公司变更为烟台市三缘置业有限公司,并增加股东一名(赵XX之妻),注册资金增至为壹仟万元。 三、该公司自2006年以来在牟平龙泉镇共建别墅、多层住宅、公寓楼等1.7万平方米,二期工程在建共3.2万平方米(以上数据仅供参考)。该公司近十几年来经济效益颇丰,赵XX自称赵亿万。
    【回答】好的,我研究一下,您方便的话可以给我手机发送一下您的联系电话。
  • 你好,需要看你手里证据情况
    【追问】唯一证据是我投资入股十万元的收据
    【回答】起诉确认股东身份
    【追问】您愿意风险代理吗
  • 最好委托律师解决。
    【追问】您愿意风险代理吗
  • 收条明确为投资款就不应当是借款;确定你的股东身份后可以转让。
    【追问】您愿意风险代理吗
  • 可以起诉要求公司确认存在股东身份,并要求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追问】您愿意风险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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