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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深圳xxx工作。在订立合同前公司负责人说试用期6个月,现6个月结束以后办理转正并加工资。但是现在6个月结束已经结束,公司说:开始实行6+3制度,即6个月以后只办理转正手续,不加工资。外加3个月的观察期。请问是否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其他 2011-09-08 11: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的时间可以要求以转正后工资标准进行赔偿;至于工资方面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即属违法,可以提起仲裁来进行维权。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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