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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06年协议离婚,当时协议女儿由我抚养,房子给女儿,由我负责管理并交纳每月的房屋贷款,男方有条件时需支付女儿的生活费。 具体情况是: 房子是2003年银行按揭购买的,还款期限是十年,也就是要到2013年12月才能付清房款。 离婚时孩子上六年级,现已上高一,四年来我一直独自带着孩子,但男方从离婚至此并没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 从经济收入上看,我和他同在一个单位,两人都有固定的收入,而且每月收入都是差不多的。可每次说道抚养费他总说没钱,说白了就是不给。 现孩子思想上出现了问题,不愿和我生活在一起,此时我在她眼里已经没有了母亲的位置,我说什么他都听不进去,她甚至于恨我,恶心我。只有他父亲说话还能起点作用。(可是他不同意抚养孩子)为了孩子今后成长,我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请问我该怎么做?同时我也不知道这会不会引起财产的变更?或者是对于孩子的抚养费方面会不会有别的说法?

离婚 2011-01-30 1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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