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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前姑姑给我的房子,现在房产证上的名是我爸爸,现在姑姑想把房子要回去,应该给她吗?打官司的话法院会怎么判?

离婚 2016-02-16 17:0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1、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成“可以”或“不可以”,需要具体分析。 2、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赠与的撤销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 (1)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在撤销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 ①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②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③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的法定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法定撤销的情况: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二者的区别 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 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3、因此,不能简单的说可以撤销或者不可以撤销。
  •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可以与我联系,帮你研究方案
  • 是不能反悔的。
  • 要看您姑姑当初出于什么原因讲房屋过户。一般情况下赠予在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不可撤销。建议您向律师提供相关书面证据,为您提供更准确的参考。............
  • 不必返还的。
  • 您好,要看您姑姑当初出于什么原因讲房屋过户。一般情况下赠予在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不可撤销。建议您向律师提供相关书面证据,为您提供更准确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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